:::

新聞焦點

彰化縣政府提醒民眾,勿於網路販賣酒品以免違規受罰。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16/09/02
|
瀏覽人數: 46人
  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電子購物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本法第5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邇來迭有民眾誤以為政府已開放網路賣酒而於網路交易平台或社群網站販賣酒品,致違規受罰情事,彰化縣政府在此提醒民眾,目前尚未開放網路販賣酒品,請民眾不要於網路上販賣及購買來路不明酒品,以免傷身又傷荷包。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