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酒販賣業者於販售酒品時應落實辨識購買者年齡,強化銷售門市人員訓練,不得販售酒品予兒童及少年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1/28~2018/12/28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鄭小姐 7532816 | 更新日期 2018/11/28 | 瀏覽人數: 48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飲酒,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依該法第91條規定處罰,其中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 為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本府呼籲酒販賣業者恪遵上開規定,強化門市人員之教育訓練,於販售酒品時應辨識及注意購買者之年齡,俾有效防止酒品售予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