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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自105年7月1日起應標示有效日期 。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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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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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2條新增酒品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及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等規定,將自本(105)年7月1日施行,彰化縣政府呼籲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儘速配合辦理,以符規定。 
  考量以塑膠材質及紙質為酒盛裝容器之材料,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爰本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另為防範業者於酒品標籤上作誇大不實之標示,造成消費者誤信,而影響其權益,本法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本法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至對酒販賣業者,則沒入違規酒品。 
  上開本法規定,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之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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