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自行購置合法酒品經加工浸泡藥材屬私酒不得販賣。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10/18~2016/11/18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鄭小姐 04-75328716 | 更新日期 2016/10/18 | 瀏覽人數: 49人 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未取得財政部製酒許可執照而產製之酒品為私酒,如經查獲產製販賣私酒,依同法第45、46條之規定,產製私酒需處5萬元~1,000萬元罰鍰,販賣私酒則需處3萬元~600萬元罰鍰。 邇來彰化縣政府接獲數件民眾檢舉攤販販賣私酒,經調查這些攤販是販賣自行浸泡之藥酒、枸杞酒,誤以為只要使用合法酒品浸泡即可販賣,彰化縣政府在此呼籲民眾,縱使用合法酒類為基酒所製得酒品,如未取得許可執照,仍屬私酒不得對外銷售,請民眾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