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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進口業者連續2年未進口菸酒,依菸酒管理法第20條規定將廢止其設立許可。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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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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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菸酒管理法第20條規定,菸酒進口業者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將予以註銷,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前揭規定係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並將於本(105)年12月31日屆滿2年,為避免菸酒進口業者疏於注意而被依該規定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許可執照,提醒自104年1月1日迄今仍無進口菸酒紀錄之業者,倘無意繼續從事菸酒進口業務者,宜請儘速向財政部繳銷許可執照,及申請按105年剩餘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許可費,105年12月31日前繳銷者,亦免繳納106年菸酒進口業許可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3項規定,菸酒進口業者結束菸酒進口業務,得申請自中央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之次月起,按剩餘月數比率領回已繳納之許可年費。即業者如於105年10月底前繳銷許可執照,依上開規定,可申請退還剩餘2個月之許可年費計新臺幣1,000元。  
  菸酒管理法及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可逕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區查閱下載利用(網址http://www.nta.gov.tw/Subject.aspx?t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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