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旅客入境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品不得販售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7/02/02~2017/03/02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鄭小姐 04-7532816 | 更新日期 2017/02/02 | 瀏覽人數: 85人 農曆春節假期,國人出國觀光人次增多,旅客自國外入境隨身攜帶免稅菸酒品的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1條)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係供自用或餽贈之限量菸酒品,彰化縣政府提醒民眾,免稅菸酒品不得轉供營業販售,以免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而遭私菸酒論處。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 民眾如有發現菸酒業者販賣未有中文標示或進口菸酒品未標示進口商之可疑菸酒品,可撥打縣府檢舉專線(04-7200660)提出檢舉,如經查獲違規,每案最高檢舉獎金新臺幣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