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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於網路販賣酒品以免違規受罰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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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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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3人
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本法第5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邇來彰化縣政府受理多件檢舉網路賣酒案件,不論是自己受贈或買來的酒品,或者是自國外帶回之免稅酒品,均不可在網路販賣,彰化縣政府在此提醒民眾,目前尚未開放網路販賣酒品,請民眾勿於網路販賣酒品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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