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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產製進口進銷存量月報表及未變性酒精銷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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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以外之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酒精購買來源、酒精進銷存量月報表及酒精銷售明細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同法第十條規定: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四百公升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報表填送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所稱證明文件如相關網站所列。)
申請人應備證件

財政部國庫署相關書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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