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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縣庫支票換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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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編製原則:依據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於申請辦法換發縣庫支票之條件: 
(一)票面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惟發票期已滿十五年者,則不適用本項規定)。 
二、編製說明:依據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手續如下: 
(一)填寫「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一式二聯,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公款支付科申請換發。 
(二)由原支用機關在換發申請書上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辦理換發。 
(三)換發縣庫支票仍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 
(四)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並在申請書內說明,請求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三、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4樓,財政處公款支付科收)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一式二聯。

(二)原支票。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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