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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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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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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重大不法菸酒案件,財政部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適度提高檢舉人獎勵金,復基於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明定不得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並考量實際貢獻出力程度及承受之風險,提高檢舉網路以外違規私劣菸酒案件之給獎比率,由現行20%提高至30%;增訂吹哨者條款,對檢舉人為違法業者現職或離職員工者,提高給獎比率,由現行20%提高至45%,每案最高金額以新臺幣6百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 
二、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並基於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之考量,增訂檢察官不得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三、定明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違規菸酒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檢舉人獎勵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0條) 
前揭辦法修正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s://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各界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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