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進入銀行營業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04/24~2020/12/31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財務金融科 | 發佈日期: 唐小姐 7532832 | 更新日期 2020/04/24 | 瀏覽人數: 40人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銀行營業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711791號公告發布。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