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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酒精販賣業者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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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引「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所稱證明文件如相關網站所列。)
申請人應備證件

財政部國庫署相關書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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