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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買賣過戶承租縣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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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1.原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他人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本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違者應由原承租人支付當期月租金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2.承租人將地上建物產權移轉予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受讓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換約,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原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得超過6個月。 
3.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申請人應備證件
1.過戶承租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 
3.新租約書一式三份 
4.受讓人及保證人身份證明文件 
5.權利移轉證明文件 
6.申請優惠租金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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