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場所標示警示圖文規定,將自105年1月1日施行,彰化縣政府籲請業者儘早配合辦理,以免受罰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5/11/12~2015/12/12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鄭小姐 04-7532816 | 更新日期 2015/11/12 | 瀏覽人數: 144人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1、飲酒勿開車。2、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3、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配合上開規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規定上述警語應以中文標示,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其中「飲酒勿開車」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且該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上述規定將自105年1月1日施行,違反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彰化縣政府呼籲業者儘早配合辦理,以免受罰。 附件警示圖文範例可下載運用或至彰化縣政府財政處索取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