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自104年1月1日起,酒品廣告或促銷,除原應標示之警語外並應增加「禁止酒駕」警語。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4/12/23~2015/01/23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鄭淋珠 04-7532815 | 更新日期 2014/12/23 | 瀏覽人數: 9人 自104年1月1日起,酒品廣告或促銷,除原應標示之警語外並應增加「禁止酒駕」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