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未取得財政部製酒許可執照產製之酒品為私酒不得販售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05/26~2020/06/26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04-7532817 | 更新日期 2020/05/26 | 瀏覽人數: 55人 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方可產製,民眾未經許可以葡萄、梅子、鳳梨或其他水果釀造發酵成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不論取名為「露」、「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依規定不得販賣。 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未取得財政部製酒許可執照而產製之酒品為私酒,如經查獲產製販賣私酒,依同法第45、46條之規定,產製私酒需處5萬元~1,000萬元罰鍰,販賣私酒則需處3萬元~600萬元罰鍰。 彰化縣政府呼籲民眾,產製酒品如僅供自用,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不能超過100公升,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