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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彰化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緩繳或應變措施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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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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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2人
一、租金緩繳: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含逕予出租及標租案)案件之租金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16日至6月底前,承租人應繳而未繳之租金,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應變措施: 
(一)案件原通知補正及繳款(價)期限均不計入三級警戒期間:本府受理申請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承購或辦理標租、標售案件,已通知民眾限期補正、通知繳款(價),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三級警戒期間均不計入前述限辦期間。 
(二)前款所稱不計入三級警戒時間,茲舉例說明:本府110年5月24日發文通知申請人限於110年7月5日前補正或繳款(價),按現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三級警戒期間,共有36天為三級警戒期間(即110年5月24日至6月28日),故限繳日延長至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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