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飲料店添加酒品調製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0.5之含酒精飲料不得供應兒童及少年飲用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3/07/15~2013/08/15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王先生 04-7532813 | 更新日期 2013/07/15 | 瀏覽人數: 205人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之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之飲料,若飲料店業者使用酒品調製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0.5之含酒精飲料,該飲料即為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係不得供應予兒童及少年飲用,若違反該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規定,需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上述以酒品調製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0.5之含酒精飲品供出售,係屬酒品零售之服務行為,若使用之酒品為私劣酒,即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7條、第49條販售私劣酒行為,需處新台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私酒)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劣酒)。彰化縣政府呼籲轄區業者勿觸法,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