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防制酒駕事件,請酒販賣業者勿販賣酒品予酒醉之顧客及協助聯繫代駕服務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04/06~2022/05/06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羅小姐 分機7532817 | 更新日期 2022/04/06 | 瀏覽人數: 58人 鑑於近來酒駕肇事事件頻傳,危害國人安全,彰化縣政府呼籲酒販賣業者勿販賣酒品予酒醉之顧客及有違反酒駕規定之虞者;另對有飲酒之顧客,應主動聯繫代駕業者或計程車業者,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交通服務,協助飲酒顧客平安返家,以避免酒駕肇事憾事發生。 為防制酒駕及避免兒童與少年誤飲酒品,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違反規定者,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 彰化縣政府籲請酒販賣業者共同防制酒駕事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防杜酒駕,另請民眾切勿酒後駕車,以維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