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呼籲本轄菸酒販賣業者,勿販售菸、酒品給兒童及少年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3/22~2024/04/23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分機7532817 | 更新日期 2024/03/23 | 瀏覽人數: 44人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供應酒品予未滿18歲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彰化縣政府呼籲菸酒販賣業者,於販售時,應落實辨識購買者年齡及強化銷售門市人員訓練,勿販售菸、酒品給兒童及少年。 另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警示圖文(如附件),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提醒菸酒販賣業者,以免遭受處罰。 (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5條、第55條;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3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43條、第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