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未取得財政部製酒許可執照產製之酒品為私酒不得販售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6/24~2024/07/31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分機7532817 | 更新日期 2024/06/21 | 瀏覽人數: 47人 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方可產製,民眾未經許可以葡萄、梅子、鳳梨、楊桃或其他水果釀造發酵成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不論取名為「露」、「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依規定不得販賣。 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未取得財政部製酒許可執照而產製之酒品為私酒,如經查獲產製販賣私酒,依同法第45、46條之規定,產製私酒需處5萬元~1,000萬元罰鍰,販賣私酒則需處3萬元~600萬元罰鍰。 近期彰化縣政府接獲民眾檢舉販賣私酒,經調查,現期為葡萄產季,民眾(例如:農民)將部份賣相不佳的葡萄收集,因不捨丟棄,自行釀造裝瓶後取名為「OO露」並於販賣場所陳列販賣,彰化縣政府在此呼籲民眾,如未取得許可執照,所製得酒品仍屬私酒不得對外販賣,請民眾不要以身試法。另外提醒民眾,產製酒品如僅供自用,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不能超過100公升,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