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販售進口酒品之中文標示不得較原文標示簡略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8/05~2024/09/05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黃正宗 047532813分機2813 | 更新日期 2024/08/05 | 瀏覽人數: 37人 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第3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法第56條規定:「違反第24條、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販售進口酒品之業者,務必依上開標示規定辦理(例如:原文標示有揭露營養成分者,中文標示也應揭露營養成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