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資料查詢

產品倘含菸草萃取物(無論是否含尼古丁),係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類菸品」,不得添加於菸品使用,以免觸法。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24/08/26
|
瀏覽人數: 32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以,產品含菸草萃取物(無論是否含尼古丁)係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係菸害防制法規定之「類菸品」,不得添加於菸品使用。又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論處。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