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酒製造業者所產製之酒品應依規定完納酒稅後,才可出廠銷售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08/08/19~2008/09/19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王健來 7200660 | 更新日期 2008/08/19 | 瀏覽人數: 9人 據報導二林鎮農會經營之「台灣酒窖」代銷彰化縣轄內十多家民營酒莊的酒品,經稅捐稽徵單位查訪,竟未開立統一發票,除要求各酒莊補開發票外,並依菸酒稅法裁處每家酒莊新台幣2萬5,000元罰鍰。 按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酒莊業者出貨至台灣酒窖,雖只是上架待售狀況,惟菸酒稅法第3條明文規定,酒品只要運出廠外,就必須先行納稅,並非等到買賣完成才須納稅,因此,彰化縣政府特別呼籲各酒製造業者,應於酒品出廠前依規定完納相關稅捐,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