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支票換發申請 承辦單位 公款支付科 | 電話 7532855 | 傳真 瀏覽人數: 115人 申辦說明 一、編製原則:依據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於申請辦法換發縣庫支票之條件: (一)票面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惟發票期已滿十五年者,則不適用本項規定)。 二、編製說明:依據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手續如下: (一)填寫「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一式二聯,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公款支付科申請換發。 (二)由原支用機關在換發申請書上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辦理換發。 (三)換發縣庫支票仍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 (四)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並在申請書內說明,請求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三、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4樓,財政處公款支付科收)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一式二聯。(二)原支票。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 領件方式 親領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