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過戶承租縣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資料 承辦單位 財政處非公用財產科 | 電話 04-7532842~43、45~47 | 傳真 瀏覽人數: 116人 申辦說明 1.原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他人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本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違者應由原承租人支付當期月租金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2.承租人將地上建物產權移轉予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受讓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換約,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原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得超過6個月。 3.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申請人應備證件 1.過戶承租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 3.新租約書一式三份 4.受讓人及保證人身份證明文件 5.權利移轉證明文件 6.申請優惠租金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