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承租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資料 承辦單位 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 電話 04-7532842~43、45~47 | 傳真 瀏覽人數: 98人 申辦說明 1.繼承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過戶承租,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繼承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2.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 3.新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4.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5.繼承系統表 6.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核備公函 7.有協議分割遺產者,須附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 8.上述第5、6、7款文件,於下列情形,得免檢附 (1)已辦竣建物登記者,另檢附辦妥繼承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未登記之房屋,已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者,另檢附房屋稅 籍資料 8.申請優惠租金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