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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倘含菸草萃取物(無論是否含尼古丁),係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類菸品」,不得添加於菸品使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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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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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5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以,產品含菸草萃取物(無論是否含尼古丁)係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係菸害防制法規定之「類菸品」,不得添加於菸品使用。又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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