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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提醒菸品進口業者應注意類菸品禁用規定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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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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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5人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菸品原料並非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的天然植物為基礎,或是透過改變菸品原料的物理性態(如菸膏、菸草浸膏等)製成,且可讓人模仿菸品使用行為,這類產品即被視為「類菸品」,不得添加於任何菸品使用。 
此外,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違反此規定者,將依照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30條至第32條、第37條及第40條,最高處以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 
彰化縣政府提醒菸品進口業者務必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確保進口產品符合法規要求,避免因違法而面臨高額罰鍰。消費者亦應注意,類菸品的使用不僅可能危害健康,亦涉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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