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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強調菸酒業者應確實遵守菸酒管理法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標示不實或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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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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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2條第5項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酒品之容器、外包裝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標示。特別是不得利用翻譯用語、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的標示,企圖誤導消費者認為酒品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即使酒品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仍不得以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混淆消費者。 
此規定旨在: 
1. 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者因不實標示或誤導性說明產生錯誤認知。 
2. 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標示不實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 加強酒品管理:提升酒品標示的透明度及準確性,促進消費信任。 
彰化縣政府強調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務必遵循以下事項: 
1. 嚴禁在容器、外包裝及說明書上標示不實或具有誤導性的文字、圖像等。 
2. 確保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之情況下,避免使用可能導致混淆的翻譯用語或其他類似標示。 
3. 詳實審查標示內容,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並避免違法情事。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本法第50條第1項進行處罰。 
請各業者務必以實際行動落實法規要求,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打造健全的酒品市場環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規,請聯繫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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