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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彰化縣政府提醒酒販賣業者應遵守廣告與促銷標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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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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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4人
為健全我國酒品管理並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彰化縣政府提醒酒販賣業者確實遵守《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4款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相關規定,確保廣告與促銷資訊符合法規要求。 
 
一、規範內容 
1. 酒品廣告或促銷內容不得涉及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情事。 
2. 禁止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1) 利用翻譯用語或其他類似標示,使消費者誤以為酒品產自不同地理來源。 
(2) 即使已正確標示原產地,仍不得以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誤導消費者。 
 
二、違規處罰 
1.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2. 若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請業者務必遵守法規,以免受罰。 
 
請各酒販賣業者遵循相關規範,避免違規行為,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如有疑問,請聯繫彰化縣政府或參閱相關法規。 
聯絡資訊:04-7532813,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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