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財政部114年4月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及第11403647451號令規定,將於115年1月1日生效,請業者全面檢視進口酒品涉非屬原產地之地名標示及廣告促銷是否符合規定,以免觸法。 發布日期 2025/11/14~2025/12/14 | 發佈單位: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發佈日期: 蘇勇全 7532815 | 更新日期 2025/11/14 | 瀏覽人數: 13人 財政部114年4月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令規定,進口酒之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非屬原產地的地名,其字體大於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標示之原產地,並且與商標、品牌無關者,係「使人誤信之情事」,將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論處。 財政部114年4月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1號令規定,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內容,有非屬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使人對原產地有所混淆,而未於同一頁或畫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者,係「易生誤解之內容」,應依本法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論處。 彰化縣政府財政處呼籲,進口酒業者應全面檢視商品包裝(含容器、外包裝)與所有廣告或促銷內容,確認是否存在上開「使人誤信之情事」或「易生誤解之內容」,如有疑慮應及早修正,以免115年1月1日上開2個函令生效後受罰。